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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报纸期刊审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7浏览次数:

  各市文化局,各有关报刊主管单位,各有关报刊出版单位:

  现将《山西省报纸期刊审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报纸期刊审读实施办法

  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

  附件

  山西省报纸期刊审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报纸期刊(以下简称报刊)出版管理职责,加强报刊出版管理,维护报刊出版秩序,提高报刊出版质量,推动全省报刊出版业健康繁荣兴盛,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刊审读是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在报刊出版后,组织有关人员依法对报刊出版质量进行的审阅和评定,是报刊出版事后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在山西省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刊。

  省内报刊单位所办的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以下简称新媒体)的审读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报刊及其所办新媒体审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督促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努力为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山西篇章提供有力思想舆论保证和强大精神文化支撑。

  第五条 新媒体和报刊的审读要“一个标准、一把尺子、一条底线”。审读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报刊及其所办新媒体内容,掌握报刊及其所办新媒体的出版传播动态,分析总结报刊出版和新媒体传播中的特色和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提供情况和建议。

  报刊审读坚持客观公正的评判标准,坚持表扬和批评相结合,增强审读工作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报刊及其所办新媒体审读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对全省报刊及其所办新媒体进行重点审读和抽查审读,每半年向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综合审读报告。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刊及其所办新媒体的审读,每半年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综合审读报告。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的综合审读报告应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刊及其所办新媒体组织开展审读工作的情况,总结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报刊出版和新媒体传播的动态、特色和做法,审读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报刊主管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所属报刊及其所办新媒体进行审读,每半年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综合审读报告。主管单位提交的综合审读报告应包括:对其主管的报刊及其所办新媒体组织开展审读工作的情况,审读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报刊主管单位可根据本部门实际,委托主办单位对本部门所属报刊及其所办新媒体进行审读。

  第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要在坚持“三审三校”制度的同时,建立和坚持报刊及其所办新媒体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并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主办单位报送。

  第九条 报刊及其所办新媒体审读作为报刊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报刊质量评估和年度核验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审读内容

  第十条 报刊及其所办新媒体审读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刊载传播《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二)新闻报道是否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是否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发表或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军事、民族、宗教、外交、保密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刊载传播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的内容,是否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报道涉及灾情疫情、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社会稳定等重大、敏感和突发事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刊载传播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的文章,是否含有色情淫秽、凶杀暴力、迷信愚昧等有害内容;

  (六)转载摘编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是否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七)发布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发布虚假违法、内容低俗的广告;报纸刊登广告是否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是否违反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八)报刊标示的版本记录是否符合规定,专版、专刊、增刊的内容是否与报刊宗旨、业务范围一致;

  (九)出版质量是否符合报刊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出版形式是否符合报刊出版形式规范的有关要求;

  (十)出版质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使用语言文字是否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一条 报纸审读的重点是:省、市两级党报,行业专业类报纸,晨晚报、都市报,法制、文摘、生活服务类报纸。

  期刊审读的重点是:时事政治类、综合文化生活类、信息文摘类、文学艺术类、社科学术类、科普类期刊。

  新媒体审读的重点是:列入重点审读范围的报刊所办的新媒体。

  第三章 审读组织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审读工作,可以采取一般审读、重点审读、全面审读、专题审读、抽查审读、书面审读、跟踪审读和谈话交流等形式进行。审读工作应与年度核验、质量评估、专项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

  第十三条 省、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应建立报刊及其所办新媒体审读队伍,所聘请的专兼职审读人员应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熟悉新闻出版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报刊编辑出版和新媒体传播业务。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读员的聘请名单需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审读员提供相关宣传纪律、政策法规等方面的资料,适时组织审读人员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审读工作情况交流会,沟通情况,分析舆情,研究解决报刊出版和新媒体传播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读员实行一年一聘制,根据工作情况和需要可以续聘。对不能胜任审读工作的审读员随时调整。

  第十六条 审读员应及时审读报刊及其所办新媒体,及时分析总结报刊出版和新媒体传播中的特色和经验,及时研究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并提交书面审读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立即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审读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常规审读工作和专项审读任务。

  第十七条 聘请单位对所聘请的专兼职审读人员,参照出版物审读的有关报酬标准,根据其担负的职责和承担的任务,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十八条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成立审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审读委员会下设4个审读组:报纸审读组、社科期刊审读组、科技期刊审读组、新媒体审读组,组长可由审读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审读委员会负责对审读员的审读报告质量作出评估,与被审读单位进行沟通交流,负责全省报刊及其所办新媒体的舆情分析研判和舆情通报,承担综合审读报告的审核工作。

  审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常驻审读室审读员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负责审读工作的组织协调,起草综合审读报告。

  第十九条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聘请的审读员,按以下标准支付审读费:

  (一)每月为审读员支付基础审读费200元。审读员应按报刊出版周期完成常规审读工作。

  (二)审读员应对所负责的审读对象提交审读报告,每季度对所负责审读的每种报刊提交一篇综合审读报告,由审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会同审读委员会办公室对审读报告质量作出评估。依据审读报告质量和篇幅,每篇按300-500元支付审读费用。

  (三)审读委员会主任每月支付审读费800元,审读委员会副主任每月500元,常驻审读室审读员每月1000元。

  (四)审读费由财政拨款支付,专款专用,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四章 审读管理

  第二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发审读简报,及时总结报刊出版和新媒体传播的特色和做法,反映审读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编发的《审读快报》等审读简报,报送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省委宣传部,通报有关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

  第二十一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审读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认定,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审读中发现的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内容问题,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要立即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不报或迟报造成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报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报刊及其所办新媒体审读工作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报刊及其所办新媒体审读联络工作,加强沟通。

  第二十四条 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报刊出版单位应建立审读意见反馈制度。被发现问题的报刊出版单位,应在10日内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审读意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与报刊出版单位当面沟通和协调。

  报刊出版单位对涉及本报刊的审读意见有异议的,可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反映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对审读中发现的问题未进行认真核查整改,并未按期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报刊出版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应确保报刊审读经费的落实。行政部门和财政拨款的单位,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审读经费;非财政拨款的单位应将审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审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审读员的审读报酬、购买资料、培训、新技术应用等相关工作。审读经费使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对坚持开展审读工作,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单位和报刊出版单位予以表彰,对在审读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审读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26日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办公室发布的《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报刊审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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